本文转自:福建日报
记者从泉州人社部门获悉,从4月1日起,泉州市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泉州市本级、各县(市、区)将对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标准进行同步调整。
泉州市本级、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元提高至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元提高至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元提高至元。
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元提高至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5元提高至.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元提高至元。(记者黄琼芬通讯员黄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