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事不过三
用来提醒人不要一犯再犯同样的错误
但是永春就是有这样一个人
知法犯法、一错再错
十年间上演了“十进宫”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南检一部刑诉〔〕号
被告人康志聪,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住址永春县**镇**村**号。
曾因犯盗窃罪,于年12月8日被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年5月27日刑满释放;
又因犯盗窃罪,于年1月30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年2月10日刑满释放;
又因犯盗窃罪,于年12月2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
又因盗窃,于年3月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
又因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年8月25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年1月13日刑满释放;
又因盗窃,于年1月2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
又因犯盗窃罪,于年6月12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年1月26日刑满释放;
又因犯盗窃罪,于年6月17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年9月9日刑满释放;
又因犯盗窃罪,于年4月16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十五日,至年5月29日刑满释放。
现因涉嫌盗窃罪,于年9月2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志聪涉嫌盗窃罪,于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康志聪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年8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康志聪到泉州市**区**路**号租房,盗走被害人刘某甲的一个女式手抓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2元。同年9月4日,被告人康志聪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
2.年9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康志聪到泉州市**区**公园一公厕旁,盗走被害人洪某某的一部爱玛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元)。次日,泉州市公安局乌屿边防派出所在南安市**镇**村**号抓获被告人康志聪,向其扣押该电动车,并于同年9月15日将该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洪某某。同年9月21日,被告人康志聪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
3.年9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康志聪到南安市**镇**村**厝**号租房,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大厅的一部奔宝牌电动车(无法鉴定),并骑到南安市**镇**村**号刘某乙家中。因之前欠刘某乙四、五百元,被告人康志聪就向刘某乙谎称可将他租房内的东西搬走抵债款。随后,被告人康志聪将刘某乙带到被害人陈某某租房,刘某乙搬走了一台电视机、一个机顶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元);被告人康志聪搬走一个煤气罐(无法鉴定),后被告人康志聪把该煤气罐连同奔宝牌电动车以人民币元的价格出售给流动收购废品的人。
年9月28日11时许,南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前往泉州市公安局乌屿边防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康志聪;同日,在南安市**镇**村**号向刘某乙扣押一台电视及一个机顶盒,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被告人康志聪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工作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洪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康志聪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泉州市丰泽区发展和改革局、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志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志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有一次为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志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康志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康志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赃物已被追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志聪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鸿燕
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康志聪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及光盘五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我们常说事不过三
这康某竟然来个“十进宫”
看来他真有点“毅力”
可惜他这个劲可是用错地方了
希望经过这次以后
他能悔改,创造一个全新的生活
消息来源丨中国检察网
整理编辑丨小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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