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意7月起,泉州住房公积金有变化

记者从公积金中心了解到,自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泉州市将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新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文件精神和市统计局统计公报,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元,市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元。

上限标准

年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元÷12×3=元。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标准为×12%+×12%=元(四舍五入)。

下限标准

年市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含台商投资区)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其最低月工资标准元。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5%+×5%=元。

年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其最低月工资标准元。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5%+×5%=元(四舍五入)。

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泉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高于泉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实际月平均工资。

来源:泉州通客户端

记者:许钹钹

通讯员:周育荃

编辑:翁欣桐

审核:吴泽华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achildren.com/sstx/62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