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永春县国民审查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永进等11人不法生意、输送、贮存爆炸物、不法采矿、窝藏案宣判,11名被告人均获有罪裁决。
被告人林永进攻不法生意、输送、贮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不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置金国民币元。决计履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并处置金国民币元。
被告人姚建雪犯不法输送、贮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犯不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置金国民币元。决计履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并处置金国民币元。
被告人康新景犯不法生意、输送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犯不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置金国民币元。决计履行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置金国民币元。
被告人涂建智犯不法生意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不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置金国民币元。决计履行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并处置金国民币元。
被告人涂志荣犯不法生意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犯不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置金国民币元。决计履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并处置金国民币元。
被告人康金星犯不法生意、输送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
被告人肖锦扬犯不法生意、输送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
被告人姚逢忠犯不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置金国民币元。
被告人涂招辉犯不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置金国民币元;
被告人余候文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动静来历丨永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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