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公布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年4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记者从泉州市人社局了解到,按照《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泉州市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标准进行相应调整,人均提高约元。
调整后,泉州市本级、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元调整到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元调整到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元调整到元。
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元调整到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5元调整到.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元调整到元。
此外,其他以失业保险金标准为计算基数的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相应调整。此次调整,将更好地保障了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来源:泉州晚报社
记者:吴宗宝
通讯员:骆玲
编辑:陈恬曼
审核:吴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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